本文源自:金融界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品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二原告诉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王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广告,使用与“百度”图文商标相同的标识,同时宣称其为“百度广告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侵害了原告商标权且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其赔偿损失95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辩称,朋友圈较为私密,广告影响较小;如有真实的代理业务产生,二原告也必然会通过被告的代理行为产生获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商标权,且会误导公众认为被告与二原告存在授权关系,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就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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