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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6月23日电 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明确,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规范》指出,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规范》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伍策 宋卿)
关键词: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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