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诸如“维护消费者权益要‘365’全年在线”“上海成立首家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广东合同类投诉居榜首等话题颇引人关注。最引笔者关注的是近日中消协发布《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消费新业态下的虚假宣传、网络经营者广泛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八大情形。中消协建议再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要对直播营销、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网络消费作出规制。
网购近年来已成主流消费形式,据有关数据,2021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6.2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近三成。与此同时,国内网络零售用户规模达8.2亿人,人均消费超7600元。庞大的消费数据让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显迫切。广东消费者协会调研报告显示,互联网服务类投诉已连续多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报告显示,8成多受访者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网络购物中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其次是在线旅游、外卖和网约车。
2021年,全国消协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2亿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可见,消费者尽管有诸多法律条款护航,但仍然逃不脱“弱者”的角色。2022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如何共促消费公平,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保护角度不断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治体系;在司法保护方面,积极探索尝试司法创新,降低消费者寻求司法保护难度,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行政保护;发挥全国消协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社会保护,倡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
从本质上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需要全社会共促共治的一项工作。良好的消费环境,不仅意味着良好的法治环境与市场环境,同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将促进带动各产业服务与品质的提升,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文明建设。应从更高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变成透明的客观公正的消费评价者,是一种思维创新。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不妨构建消费者评价体系,让透明、公开、公正的消费者评价成为市场环境一把重要的尺子,让生产、流通、交易与消费处于多方力量均衡的态势,这既利于消费,也利于交易流通,对生产也有着指导意义,更利于形成生产与消费的动态平衡。
促进消费,不仅在于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等,更在于充分重视消费环境、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消费者的评价与反馈等。笔者认为,构建消费者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重视消费者的评价,构建消费者评价体系,应引起社会的充分关注。
近日,“陕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共治格局逐步形成”一则消息引起笔者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是共治格局。该消息称,陕西省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吸纳多个成员单位;“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全省9个地市启动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工作,几千家实体店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投诉举报渠道便捷畅通;强化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这一提法让人耳目一新。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实需要一种突破性、创造性思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在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在于每一天每一时。
中消协建议再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及时,但我们不仅要从法律法治的角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更应创新思路,真正落实“消费者至上”、充分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笔者认为,不妨构建透明公开公正的消费者评价体系,让消费者真正成为市场与市场环境的评价者,形成真正的市场激励机制。商品怎么样、合约条款如何、平台如何,说到底,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作者 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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