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个人破产申请,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
《意见》强调,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恪守承诺,充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申请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门面谈辅导,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完成申请个人破产信息采集。申请人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为防止个人破产程序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意见》特别提出申请人应当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所了解掌握。尤其是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及遵守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关于涉及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免除债务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申请撤销,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等规定,全面了解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其个人、家庭的影响,并向人民法院确认已理解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个人破产注重多重整、少清算。要求债务人应当结合自身资产状况、清偿债务能力,依法合理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清理个人债务。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债务人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不予立案。(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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