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对于常见的“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条款无效。
该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其所关注的问题是当前消费者在电商购物消费中最常遇到的问题。签收即视为认可商品是有违常识的霸王条款,最高法在司法解释第一条就作出明确规定,表明了当前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的弱势程度。在司法解释发布前,电商经营者虽然一直允许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查验,并告知消费者可先验货再签收,但现实操作并非如此。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当下快递经营者不送货上门和乱签收现象导致消费者无法第一时间验货。快递经营者不送货上门,将快递放置于快递柜,消费者从快递柜取出包裹关上柜门,系统即视为签收。快递经营者未经收货人许可,将快递擅自放在消费者家门口或公司前台,并在系统确认签收。快递一旦在系统中显示签收,后期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复杂程度将远高于前。
其二是消费者想要当面验收快递容易遭到快递员拒绝。快递员不愿消费者当面拆验快递后再签收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影响投递效率,这与快递不送货上门的原因是一致的。此外,现行快递行业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快递员这一行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这意味着消费者想要拆验快递需符合相关前提条件。
网购的非即时性使得快递运输成为影响消费者网购的重要因素,快递行业的乱象也就让电商经营者敢于要求消费者接受诸如签收即视为认可商品这样明显不合理的强制条款,因为这对电商经营者而言是绝对有利的,而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在明面上与电商经营者无关。只不过,快递行业与网络消费息息相关、互相共存,电商平台经营实际上已涉及快递行业经营。
最高法司法解释,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效约束,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互联网购物相关权益。司法解释明文认定签收即视为认可商品这一格式条款无效,也是再次警示快递市场该进行规范治理了。当前,对于快递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监管日趋严密、舆论日渐反感,但作为当事人的快递经营者仍然不作出有效改变。纵使不送货上门的原因有很多,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和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反馈不佳的双重前提下,快递经营者有必要作出改变了。那些导致消费者网购权益被侵犯的快递经营者,或将见证来自市场淘汰的力量。(作者 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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