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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3月15日电 日前,澎湃新闻爆料,安徽省合肥市某旅游咨询公司,打着招聘“旅游体验员”的名义,以复试考核的说辞安排应聘人员参加云南、厦门等地的低价购物团。应聘人员在当地跟团旅游途中,被当地旅游从业人员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咨询公司借此从当地旅行社获取不少于每人300元的人头费。媒体曝光的上述乱象,其表象是员工招聘,其实质是诈骗、强迫交易,危害巨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应予以严惩。
旅游咨询公司向应聘人员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旅游咨询公司向应聘人员收取押金500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禁止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旅游咨询公司以复试考核员工的名义向旅行社输送旅游者、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旅游咨询公司安排应聘人员以复试考核的名义参加旅游团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承接旅游咨询公司应聘人员团队旅游的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购物等行为属于强迫交易,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旅游咨询公司、旅行社合谋欺骗应聘人员获取钱财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旅游咨询公司以招聘员工、安排员工复试考核为名,安排应聘人员参加低价购物团,并从中获取人头费的行为,非法占有应聘人员财物,涉嫌违反《刑法》规定;旅行社强迫、威胁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旅游服务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涉嫌违反《刑法》。上述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经济走向复苏、国家大力促进就业的当下,在广大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过程中,对媒体披露的欺骗求职者、坑害旅游者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调查,依法进行查处,清理相关市场乱象,助力经济复苏。
(作者:王天星 系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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